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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报废申请网站-北京车辆在异地报废的常见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6 12:51:15

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经常发生车辆损坏,无法异地使用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车辆损坏不能开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的机动车出售,到车辆所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

具体方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拆除,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辆,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拆解。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在机动车报废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号、驾驶证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复印件报废旧机动车管理处,车辆解体,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之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并将报废机动车信息传输至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注册系统注册网站,然后申请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北京机动车报废需要哪些手续?

报废手续: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所有人,应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止行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车主公章;

2、登记并接受邮寄申请,对已达到报废年龄的车辆发出《车辆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车辆检验站将确认其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并出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长的《通知》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去拆解;

4、回收企业核对《通知》后,将车辆拆解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将发动机缸体打碎,将车架(底盘)切断;

5、车长的《变更表》、《XX省更新车辆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检验站核对签字,收回车牌并按规定报批,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北京机动车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七条 国家指导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机动车所有人达到以下里程的,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

报废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小型和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汽车行驶60万公里;

(2)租车行驶60万公里;

(3)中小型客车50万公里,大型客车60万公里;

(4)公共交通车辆40万公里;

(5)其他小微型商用乘用车60万公里,中型商用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商用乘用车80万公里;

(6)特种校车40万公里;

(7)小型和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大型非经营性轿车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60万公里;

(8)微型货车50万公里,中轻卡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卡车40万公里,低——多缸发动机高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

(9)特种作业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

(10)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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