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暂停、恢复行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拆解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报废报废”,汽车回收证书。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报废后7日内提交《机动车暂停、恢复行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复印件。车辆解体。回到仓库。车管所会向车主出具《车辆报废证明》,完成报废手续。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章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售给他人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驾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拆解,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废弃校车、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辆,在车辆管理处监督下拆除。
(1)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向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出具《汽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北京机动车报废
(2)报废汽车的车主应及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汽车报废证》购买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
(4)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应当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汽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逐辆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组装、转售可疑车辆及其“五总”等备件。 “五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舵机和车架;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捐赠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汽车;不得自行拆卸报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