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报废汽车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和用途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车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废弃的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拆除。
九座以下(含九座)非经营性乘用车报废期限为15年,可延期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乘用车报废期限为10年,可延期报废,最长可达10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
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牌照、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本规定符合第5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2)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北京机动车报废
(3)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4)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