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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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报废手续:
1、车主申请报废更新,应填写《机动车变更、所有权、改装、停止行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公章;
2、登记受理申请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具《车辆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由车辆检验站确认其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并出具《车辆报废通知书》;
3、车长的《通知》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去拆解;
4、回收企业核对无误后将车辆拆解并拍照《通知》。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拆解发动机缸体,切断车架(底盘);
5、车长的《变更单》,XX省更新车辆《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检验站核对签字,按规定收回车牌并报批,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七条 国家指导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机动车车主达到以下里程的,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型和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汽车行驶60万公里;
(2)租车行驶60万公里;
(3)中小型客车50万公里,大型客车60万公里;
(4)公共交通车辆40万公里;
(5)其他小微型商用乘用车60万公里,中型商用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商用乘用车80万公里;
(6)特种校车40万公里;
(7)小型和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大型非经营性轿车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60万公里;
(8)微型货车50万公里,中轻卡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卡车40万公里,低——多缸发动机高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
(9)特种作业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
(10)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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