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后需出示车辆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报废登记证等材料可以注销登记,使用超过一年的可以保留原车牌,原车牌可以保留一年。
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遗失的,提供机动车人的身份证明。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及机动车遗失证明;
(4)如为因故不在我国使用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车辆也应提交。其中,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取(销售)牌照通知》;北京机动车报废
(5)车辆因质量问题退回的,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出具的证明。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还应当提交交回证明。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和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车牌、
原机动车号牌必须使用3年的要求可以保留,调整为使用1年后申请保留。同时,保留原车号的申请期限将从原车转让或报废后12个月内调整,一年内可备案。
符合条件的老车主旧车转让或报废后使用车牌一年以上的,无论是购买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车牌号,也可以使用新的车牌号码。原车主一年内未申请使用的,车牌将重新进入选号池,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