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登记、转让、注销/转让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北京机动车报废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牌照;
(5)《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复印件;
(6)需要监管销售的大型客车、中型及以上载货车等商用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检验记录表。
(一)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车辆管理分公司申请。
(二)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在车辆管理处总部办理。
向DMV申请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交车时应当填写“机车”以上的机动车到机动车回收公司出售。《机动车停止、恢复、注销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拆除,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自机动车解体之日起七日内,提交《机动车暂停使用申请表、恢复行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号、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报废机动车回收 退回车辆管理处。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登记注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