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咨询电话:1-3-1-2-0-2-5-2-3-8-3。
相关标准:
汽车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各个系统的大部分部件都已经完成了各自的任务。保养维修已不能保证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型、微型卡车(含越野车)和矿山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型和中型卡车(包括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超大型、大中型、轻型和微型客车(含越野车)及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型和微型卡车(包括越野车)、拖车卡车、矿山专用车和各类出租车等车辆10年;北京机动车报废
3、车辆因各种原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不佳,不能;
4、车型过时,无配件来源;
5、汽车长期使用后油耗超过国标规定值的50%车厂标准;
6、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要求;
7、经维修调整或采用废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然超过车辆国家规定的任务标准。
除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型、微型货车(含越野车)外,达到上述使用寿命的客货车辆均已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的规定。性能符合要求的,可以延期报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凡是延长使用寿命的车辆,必须按照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规定的,一律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