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报废汽车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和用途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车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废弃的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拆除。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牌照、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本规定符合第5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三)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手续: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所有人,应填写《机动车变更、所有权、改装、停止行驶、报废批复》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车主公章。
2、登记并接受邮寄申请,对已达到报废年龄的车辆发出《车辆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车辆检验站将确认其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并出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长的《通知》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去拆解。
4、回收企业核对《通知》后,将车辆拆解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将发动机缸体打碎,将车架(底盘)切断。
5、车长的《变更表》、《XX省更新车辆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检验站核对签字,收回车牌并按规定报批。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七条 国家指导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机动车所有人达到以下里程的,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报废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小型和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汽车行驶60万公里;
(2)租车行驶60万公里;
(3)中小型客车50万公里,大型客车60万公里;
(4)公共交通车辆40万公里;
(5)其他小微型商用乘用车60万公里,中型商用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商用乘用车80万公里;
(6)特种校车40万公里;
(7)小型和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大型非经营性轿车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60万公里;
(8)微型货车50万公里,中轻卡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卡车40万公里,低——多缸发动机高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北京汽车报废
(9)特种作业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
(10)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