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报废汽车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和用途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车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废弃的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拆除。
1、车辆报废的条件应办理报废手续。
2、报废手续(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登记表(附表)》(取自交巡警支局、所辖大队车辆管理部门);
(2)《机动车暂停、恢复/注销登记申请表》;北京汽车报废
(3)《机动车登记证》(未取得者除外);
(4)《机动车驾驶证》;
(5)两个车牌;
(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汽车报废手续
(1)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向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出具《汽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车主应及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汽车报废证》购买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
(4)报废汽车的所有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汽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逐辆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组装、转售可疑车辆及其“五大总成”;其他备件。“五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舵机和车架;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捐赠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汽车;不得自行拆卸报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