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只有通过检查,才不会报废。北京车辆报废
报废汽车的条件如下:
1、9座以下的非营运乘用车(含9座汽车,包括越野车型)已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继续使用。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如果超过20年,从第21年开始每年检查4次。
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继续使用,但使用寿命最长可延长10年。
每年4次推迟使用报废旅游客车定期检查; 9座以上报废非营运乘用车暂缓使用,每年定期检查2次,15年以上,从第16年起每年4次。
3、营运客车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推迟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每年4次定期检查延长使用期限。
4、在对上述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行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吊销车牌和行驶证,并通知车主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再办理登记和过户登记。
5、商用车转非商用车和非商用车的转用-商用车到商用车按照规定的营运车辆使用年限(8年)报废。
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车主需填写一份《机动车变更、转让、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加盖车主印章。
2、申请登记受理,并出具“汽车报废通知”适用于报废寿命结束的车辆。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检测站确认符合报废标准,下发《报废通知书》。
3、车长的《通知》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公司,将车送去拆解。
4、回收公司检查《通知》后,将车辆拆解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汽缸体断裂,车架(底盘)切断。
5、车主《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检验站核对签字,收回车牌,按规定报批规定,办理退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