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
已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牌照、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本规定符合第5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2)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3)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4)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北京机动车报废手续:
1、申请报废更新的车主应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止行驶、报废批准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公章。
2、登记并接受邮寄申请,并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具《车辆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由车辆检验所确认其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并出具《车辆报废通知书》。
3、车长的《通知》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去拆解。
4、回收企业核对《通知》后将车辆拆解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折断,车架(底盘)切断。
5、车长的《变更表》,《XX省更新车辆》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检验站核对签字,按规定收回车牌并报批,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七条 国家指导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机动车车主达到以下里程的,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型和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汽车行驶60万公里;
(2)租车行驶60万公里;
(3)中小型客车50万公里,大型客车60万公里;
(4)公共交通车辆40万公里;北京机动车报废
(5)其他小微型商用乘用车60万公里,中型商用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商用乘用车80万公里;
(6)特种校车40万公里;
(7)小型和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大型非经营性轿车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50万公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60万公里;
(8)微型货车50万公里,中轻卡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卡车40万公里,低——多缸发动机高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
(9)特种作业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
(10)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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