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不能开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的机动车报告。回收公司出售报废车辆。转让机动车出售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拆除,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废弃校车、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辆,在废弃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拆除。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在机动车报废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号、驾驶证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复印件报废旧机动车管理处。车辆解体,申请注销登记。北京机动车报废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并传输报废机动车信息。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车辆管理处到登记地点。
登记地车管所应当自收到报废机动车信息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组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销售额的罚款,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