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规定》第四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出售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行驶证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北京机动车报废
(2)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3)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4)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在北京报废车的标准是:
1、重型卡车,每辆补贴1元,中型卡车,每辆补贴1元,轻型卡车,每车补贴1元、微型货车、每车补贴1元;
2、大型乘用车,每车补贴1元,中型乘用车,每车补贴1元,小型乘用车(不含轿车),每车补贴1元,小巴(不含轿车),每车补贴1元;
3、1.35升及以上排量车,每车补贴1元,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每车补贴1元,每车补贴1元排量1升及以下,专用作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