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完成后,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
自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名下乘用车销售或报废后,如需更新指数,可直接申请更新指数,并以乘用车更新指数确认通知书为更新索引的证明文件。北京汽车报废
个人需要更新小型客车指标的,应当自车辆转让注销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指数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废乘用车销售、转让、注销登记信息,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个人申请换发指标时,其名下有其他机动车应当报废但尚未注销登记的,应当先按照《北京市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法》。
个人名下北京牌乘用车需要出售或报废的,如名称、证种或证号发生变更,应先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再到通过销售和报废程序。
凡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型、微型货车(组合越野型)、累计行驶里程30万公里的矿用车辆、重型卡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型、中巴(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货车(含越野型)、带挂车的货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辆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车辆因各种原因损坏严重或技术状况不佳的无法修复;
4、型号过时,无配件来源;
5、长期使用后,汽车油耗超过国标整车厂标准值的15%;
6、经维修调整仍达不到标准;
7、经维修调整或采用废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除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型、微型货车(含越野型)外,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均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法规,其性能符合规定。报废可以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起重机、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特殊作业的车辆,也可根据实际使用寿命。凡是使用寿命延长的车辆,都需要按照安全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对不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排放规定的车辆,要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