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强制报废下列情形:车主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由证券、公众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公安机关:
(一)已达到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的;公务车辆报废新标准2022
(二)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北京汽车报废
(三)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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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 第四条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出售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号、行驶证交交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级、第五条规定使用寿命;
(二)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三)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