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牌照、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本规定符合第5条规定的使用寿命;北京汽车报废
(2)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北京私家车报废标准
(3)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4)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如果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异地报废,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拆解厂出售的,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应当向车辆报废场所申报。机动车拆解厂将机动车交付销售后,应当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异地拆解机动车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在外省、市登记的机动车不能交回当地机动车拆解厂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将机动车交由市机动车拆解厂处理后工厂出售,持注销登记表。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应提交机动车拆解厂分公司核发机动车异地拆解证明。处理地点为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居住地址所属的分支机构。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收费。
提交材料:
(一)《机动车暂停、恢复/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号牌;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车辆报废的,还须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
(七)车辆丢失的,还必须提供丢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