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后,车牌仍可使用,但车主拥有机动车1年以上(含1年)后,完成车辆报废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书面申请新购车辆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您可以将报废的机动车出售给车辆所在的机动车回收公司。转让机动车出售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拆解,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
所有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型和微型卡车(含越野车)30万公里矿山专用车,40万公里重型和中型卡车(包括越野车),5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型汽车、小巴(含越野)、轿车1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型和微型卡车(包括越野型)、带挂车的卡车、矿山专用车辆和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车辆因各种原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不佳的;
4、油耗超过国标整车厂标准规定值的15%;北京机动车报废
5、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行驶安全技术要求的;
6、修复后 调整或采用废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除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型、微型货车(含越野型)外,达到上述使用寿命的客货车辆均已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的规定。性能符合要求的,可以延期报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起重机、消防车、钻井车等从事特殊作业的车辆,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寿命。凡是使用寿命延长的车辆,都需要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对不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排放规定的车辆,要强制报废。
7、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内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