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标准如下:
1、填写登记表: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当携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车、复驾》/机动车回收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期限: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在机动车解体后7天内停止机动车并重新启动/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复印件交回车辆管理所;
3、申请牌照:车辆管理所向车主出具《机动车注销证》,然后车主持《机动车注销证》办理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牌照号码。
(一)机动车车主按下列规定地点办理注销登记:
1、属于因故未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灭失或到车管所办理;
2、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到车辆管理分公司办理;
3、大使馆、外国机动车到车辆管理处办理。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复驾/注销登记申请表》;北京机动车报废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北京丰台机动车检测场
3.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报废
4.机动车养路费有效缴纳凭证;机动车报废流程
5.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牌照;
6.属于报废注销,还需提供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规定
7.车辆报废灭失证明材料。